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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明电〔2017〕10号及陕西省安委办〔2017〕82号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34462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7〕1167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明电〔2017〕10号及陕西省安委办〔2017〕82号文件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1-04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西安地铁办、厅直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十九大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明电〔2017〕10号)和陕西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国庆中秋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7〕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要求如下,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10月1日至8日,省运管局要于每天上午9:00前,将前一天全省道路客运运力、运量等相关统计数据及特点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二、10月1日至8日,省海事局要于每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水路旅客运输信息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tis.mot.gov.cn,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假日信息上报系统)报送部水运局。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通过系统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三、“双节”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其它突发事件信息报至厅总值班室(联系电话:029-88869099)。节后要按照陕交函〔2017〕1146号文件要求,于10月9日8:30前将“双节”期间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的事故信息和国庆期间安全生产特点分析报告盖章后报厅安委办。(联系电话:029-88869189)

四、10月9日至十九大结束期间,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地铁办、厅直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零报告制度。每日中午12时前向厅总值班室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电话:029-88869099,029-88869011(传真))   

附件1.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十九大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明电〔2017〕10号)

2.陕西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国庆中秋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7〕82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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